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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祁文霞与王燕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文霞,王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祁文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兵,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文霞与被告王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文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以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