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郭某,市民。原告魏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