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什邡市许氏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25-1号原告什邡市许氏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雍城西路927号。法定代表人许登军。委托代理人陈全刚,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新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坪。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绵竹民保字第1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