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克勤与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c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勤,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克勤被执行人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建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43400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