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建明与容哲辛,容国雄,容卓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建明,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容卓曦(曾用名容卓文),香港居民。被申请人(一、二审被告):容哲辛,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一、二审被告):容国雄,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罗建明因与被申请人容卓曦、容哲辛、容国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建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审判程序不当。涉案房产实际上全部由再审申请人出资。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申请人拥有该楼宇的二至四层,后申请人又出资受让第一层,故申请人实际拥有涉案楼宇100%产权,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裁定再审,并对相关材料予以鉴定,以查明案情,重新作出判决。经审查,再审申请人罗建明提起本案诉讼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内容为:退还建房费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支付房屋装修费;赔偿相关损失等。本案一审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内容,经审理确认罗建明已支付给被申请人容国雄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并依法判决该5万元本息应当予以返还,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罗建明对该5万元的事实认定及判决处理亦未提出异议;但罗建明所请求的返还另50万元建房费的本息问题成为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现综合双方在诉讼中所列举的证据、诉讼主张及答辩意见,以及一、二审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因本案存在着既缺乏涉案房屋的合作建房合同,且相关收款收据晚于涉案房屋建成时间长达3年,该收款收据中载明的款项用途与罗建明的建房款主张不一致,而且被申请人容卓曦所提供的《合约书》、《合约》等证据说明双方另有其他购房关系等诸多情形,因此本案难以证明罗建明所列举的两张收据共计人民币50万元就是涉案房屋建房款的事实,故罗建明请求返还50万元建房款本息的主张证据不足,其所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罗建明在申请再审时提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全部产权的主张,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其所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内容存在矛盾。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审判程序没有错误及不当。综上,罗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建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