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刘建国、陈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刘建国,陈敬,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责人陈锐。委托代理人吴体实,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洁,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国。被告陈敬。被告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丹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刘建国、陈敬、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