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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刘建国、陈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刘建国,陈敬,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责人陈锐。委托代理人吴体实,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洁,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国。被告陈敬。被告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丹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刘建国、陈敬、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