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莫日根巴特尔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日根巴特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26号罪犯莫日根巴特尔,男,1994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阿鲁科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2013)赤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日根巴特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3)赤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莫日根巴特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日根巴特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该犯在从事缝纫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奖金518.73元,创产值13533.14元。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11月20日,累计获考核分199.3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莫日根巴特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日根巴特尔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武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