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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梅与被告朱中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