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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天执字第00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王玉山、陈学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王玉山,陈学全,高在楼,张岐翠,谭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天执字第008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电信局院内。负责人:陈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玉山。被执行人:陈学全。被执行人:高在楼。被执行人:张岐翠。被执行人:谭月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3向被执行人王玉山、陈学全、高在楼、张岐翠、谭月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山、陈学全、高在楼、张岐翠、谭月英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山、陈学全、高在楼、张岐翠、谭月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王玉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玉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