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强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36号罪犯李强,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七甲坪乡扶桑村别家湾组。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2000)中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李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1年1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湘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因在服刑期内犯罪,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2005)沅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原判余刑十七年三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2005年10月27日起。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决心改过自新,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