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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金南与彭君飞、王姣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南,彭君飞,王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叶金南,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彭君飞,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王姣金,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君飞、王姣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彭君飞所有的号牌为粤S×××××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