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执民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华兵与石茂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华兵,石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兵。被执行人石茂君。申请执行人林华兵与被执行人石茂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嘉桐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5139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0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