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七树与马会松买卖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七树,马会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叶七树。被告马会松。原告叶七树诉被告马会松买卖合同纠纷(经审查,本案案由确定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6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4年7月合伙经营四季豆买卖。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内部合伙的账目进行了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3.6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会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七树欠款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马会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人民陪审员 吴素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