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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东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赵一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一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0月未经政府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赵二某,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赵一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举证。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张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被告赵一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被告赵一某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证据二、鸡东县下亮子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鸡东县下亮子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未经政府登记而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及被告赵一某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三、赵二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张,证明赵二某系原、被告长女。在庭审中,经原告举证和本院调查核实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三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三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10月未经政府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1年3月22日生育一女赵二某,现已结婚并独立生活。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告未提供家庭现有存款、债权款、债务款和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同居生活后,至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一某离婚;二、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喜财人民陪审员  徐伟林人民陪审员  李慧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树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