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虞强与王原平、王改萍等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强,王原平,王改萍,晋城市绿网环保滤材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虞强。被告王原平。被告王改萍,系王原平之妻。被告晋城市绿网环保滤材厂。地址:阳城县北留镇南留村。负责人:王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强诉被告王原平、王改萍、晋城市绿网环保滤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上官先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晋 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