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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虞强与王原平、王改萍等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强,王原平,王改萍,晋城市绿网环保滤材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虞强。被告王原平。被告王改萍,系王原平之妻。被告晋城市绿网环保滤材厂。地址:阳城县北留镇南留村。负责人:王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强诉被告王原平、王改萍、晋城市绿网环保滤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上官先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晋 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