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立志与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志,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志,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付海平(付海萍),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右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海平(付海萍)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板镇信用社4502301210000003967732账户内的存款中的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