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筑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筑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武汉三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筑恒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筑恒商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罗志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公司与被执行人筑恒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0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筑恒商贸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筑恒商贸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