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丁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翠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和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前交往较少,婚后经常吵架。2015年3月份因被告母亲没有接孩子再次发生争吵,第二天原被告当着双方母亲的面说离婚,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多年夫妻感情很好。2015年3月因原告误会被告母亲故意不接孩子而发生争吵,被告在气头上说了不要原告的话,被告以后改正错误,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5日生一女孩李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3月份因被告母亲没有接原被告之女,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后与被告发生争吵分居至今,被告及家人多次做和好工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珍惜。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能够相互关心和照顾,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偶尔为家务事发生争吵也在所难免,应正确对待和解决,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原告离开被告后,被告也多次给原告做和好工作,表示改正错误,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由此可见,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