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时坤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白山市浑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时坤。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时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有新的证据需收集”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锡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