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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汉川与郭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汉川,郭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何汉川。被告郭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汉川与被告郭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汉川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汉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何汉川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