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欢、徐德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欢,徐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欢。被执行人:徐德林。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欢、徐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德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向山支行存款8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益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