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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姜成立与德惠市欣昌粮油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立,德惠市欣昌粮油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姜成立,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德惠市欣昌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腰窝堡村。法定代表人夏善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成立与被告德惠市欣昌粮油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成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返还原告82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82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