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麟民初字第0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三强与吴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麟民初字第00137-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陕CVU1**号小轿车予以扣押,并自愿用其所有的陕C383**号“大众”牌越野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某某所有的陕C383**号“大众”牌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原告王某某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损毁或做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林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