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彩芬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芬,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534号原告:张彩芬。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芬与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彩芬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彩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张彩芬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