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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韩武与赵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武,赵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韩武,男,1958年生。被执行人赵国军,男,1956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武与被执行人赵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武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条件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巨义审判员 : 徐 涛执行员 :池金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