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亚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五洲元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401号原告中山市亚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兴圃大道(消防五大队对面)。法定代表人赵维,总经理。被告天津五洲元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宝善里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亚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五洲元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亚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亚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