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执字第00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509-1号申请执行人胡艳。被执行人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的收入154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