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君华与曹建邦不当得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君华,曹建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52号申请人郭君华、女、生于1986年4月17日,汉族、江苏省新沂市新安县臧圩村八一路蔡庄一巷69号。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04179204.被申请人曹建邦、生于1988年3月16日、汉族、住商水县邓城镇林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031616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商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建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建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建邦的存款81252元。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