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瑞与被告王九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瑞,王九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2027号原告张德瑞,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九林,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瑞与被告王九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九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九林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瑞撤回对被告王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德瑞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