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西昌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西昌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海河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兵,系西昌市经济试验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立,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昌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西昌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元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