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天林与被执行人常忠明、赵召爱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林,常忠明,赵召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09-1号申请执行人王天林,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组,证件号码610321195702143132。被执行人常忠明,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组,证件号码610321194911213139。被执行人赵召爱,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组,证件号码610321195304173141。申请执行人王天林与被执行人常忠明、赵召爱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7452.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00元,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2452.86元,余款284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8400元,2016年12月底前给付10000元,2017年12月底前给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