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保字第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山东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687号之一原告山东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