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与孙海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执字第17号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孙海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海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我院采取拘留措施后,将执行款给付完毕,执行费1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