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红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李红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福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雪,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勇,系公司员工。被告李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