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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白相军与被告荣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相军,荣峥,张力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93号原告白相军,住河北省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峥,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张力海,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白相军与被告荣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原告白相军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追加张力海作为被告,本院依据原告白相军的申请,依法通知张力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旭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相军的委托代理人王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峥、张力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相军诉称,2012年6月1日,原告领工到被告承建的平泉镇万福城建筑工地干活,干完活后,被告尚有38000.00元未给付,2014年1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白相军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一年内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荣峥、张力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白相军带领工人到被告荣峥、张力海承建的平泉镇万福城建筑工地干活,干完活后,被告荣峥、张力海于2014年1月11日给原告白相军出具欠条,记明欠白相军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一年内还清。原告白相军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上述事实。2015年2月9日,原告白相军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荣峥、张力海欠原告白相军工资,有被告荣峥、张力海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白相军要求被告荣峥、张力海给付欠款,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白相军要求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荣峥、张力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白相军人民币380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白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00元,由被告荣峥、张力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0元)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铮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四、《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次日起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