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楼锦成、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明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锦成,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明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622号原告楼锦成。委托代理人赵翠。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委托代理人王江阳。被告王明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锦成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明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锦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楼锦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楼锦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