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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楼锦成、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明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锦成,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明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622号原告楼锦成。委托代理人赵翠。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委托代理人王江阳。被告王明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锦成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明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锦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楼锦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楼锦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