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黄敬伟、陈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黄敬伟,陈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002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闫红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海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职工。被告:黄敬伟,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陈冠芳,女,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黄敬伟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诉被告黄敬伟、陈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