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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奚兴军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奚兴军,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奚兴军。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巢民一初字第024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巢湖市烔炀镇新桥村委会合马路与庙忠路交叉口金泰山水文化广场E幢及B幢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1528**号、第152808号、第152809号、第152810号、第152811号、第152812号、第178068号、第178071号、第178072号、第178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