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三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思博、王诗楠等与赤山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146号原告王思博,男,2011年9月27日出生,回族,居民。原告王诗楠,女,2001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居民。原告王诗悦,女,200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居民。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穆秀菊,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回族,居民,系三原告之母。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韩光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龙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汤天奇,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思博、王诗楠、王诗悦与被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穆秀菊与委托代理人韩光伟及被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汤天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思博、王诗楠、王诗悦诉称,我们的父亲王建花生前系被告职工。2012年12月19日,王建花在鲁荣渔1551号渔船上工作时,因工死亡。被告已为王建花投保工伤保险,为原告申报的月工资为2500元,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月工资2500元标准的30%向我们核发了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王建花2012年的月工资标准实际为4226元,被告未按实际工资标准为王建花投保工伤保险,导致我们未能足额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王思博供养亲属抚恤金105631.2元,支付原告王诗楠供养亲属抚恤金43495.2元,支付原告王诗悦供养亲属抚恤金8699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花生前系被告职工,三原告系王建花之子女。2012年12月20日9时许,原告在鲁荣渔1551船工作时被铁链击中头部致死,后经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2013年3月7日,荣成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出具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确认单,确认王建花因工死亡待遇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费18480元,遗属一次性待遇135000元,以上各项合计589680元,并载明王建花死亡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税务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故三原告以被告为王建花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思博、王诗楠、王诗悦要求被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振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婷婷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