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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贾海洪与成都兴三和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洪,成都兴三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贾海洪,男。被告成都兴三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贾海洪诉被告成都兴三和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海洪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兴三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洪撤回对被告成都兴三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贾海洪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