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庞春丽与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春丽,刘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庞春丽,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刘中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庞春丽因与被申请人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中华所有的工资人民币180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我院提供本人所有的起亚牌(车牌号皖S)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中华所有的工资180000元人民币予以查封并冻结。对申请人庞春丽所有的起亚牌(车牌号皖S)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庞春丽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