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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鸿飞与郭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鸿飞,郭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保字第11号申请人:胡鸿飞。担保人:刘丹,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诗翁东路****号。被申请人:郭宦军。申请人胡鸿飞与被申请人郭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鸿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5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宦军驾驶的浙H×××××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鸿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丹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货车。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宦军驾驶的浙H×××××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