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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执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小艳申请执行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艳,李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执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艳,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为被执行人李保成的担保人平顶山市坤泰建材有限公司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股权及法人变更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