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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许泽胜、危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许泽胜,危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亚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秋萍,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被告许泽胜,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危文生,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泽胜、危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危文生共同确认本案买卖合同主体为原告及被告危文生,与被告许泽胜无关,且被告危文生自愿由其单独承担本案还款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泽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泽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