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崔磊与庞洪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磊,庞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547号申请执行人:崔磊。被执行人:庞洪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庞洪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洪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万元整,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新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