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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崔磊与庞洪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磊,庞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547号申请执行人:崔磊。被执行人:庞洪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庞洪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洪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万元整,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新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