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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京刁与肖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京刁,肖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172号原告:郭京刁,女,1951年8月29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肖娟,女,43岁,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京刁与被告肖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己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京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何迟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