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京刁与肖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京刁,肖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172号原告:郭京刁,女,1951年8月29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肖娟,女,43岁,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京刁与被告肖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己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京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何迟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