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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邹执字第28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汪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邹执字第282-1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汪某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汪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某在农业行银行邹城支行的存款15000元,扣划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