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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新南鸿诉富美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南鸿手袋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美莱家具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06-1号原告:新南鸿手袋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冷战魁,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宇婷,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富美莱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李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认为本案事实应当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南鸿手袋制品(惠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南鸿手袋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富美莱家具有限公司、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2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陈远红人民陪审员  杨强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