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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915号原告彭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