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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梁山县金兴纺织有限公司与马清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县金兴纺织有限公司,马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862-1号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城迎宾路南南关小学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清华,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和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梁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清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清华存款9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长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