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梁山县金兴纺织有限公司与马清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县金兴纺织有限公司,马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862-1号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城迎宾路南南关小学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清华,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和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梁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清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清华存款9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长磊 搜索“”